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昆明机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于本月底开庭审理。代理多名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其近期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案件在2018年5月28日下午二点半开庭审理。
刘国华律师表示,昆明机床此前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两次,根据相关公告及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昆明机床等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损失,初步确定索赔条件为:1、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5日买入昆明机床股票,且在2016年2月5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4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买入昆明机床股票,且在2017年3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确定为准。
昆机机床多次受罚
2017年3月23日,*ST昆机公告称,因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8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常宝强等23名责任人员)》(【2018】9号)。经证监会查明,一、昆明机床 2013 年至 2015 年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三种方式虚增收入 483,080,163.99 元;二、昆明机床 2013 年至 2015 年通过少计提辞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虚增利润 29,608,616.03 元;三、昆明机床 2013年至 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存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对此,证监会决定对昆明机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兴、常宝强等人处以响应的行政处罚。
《投资快报》记者注意到,这并不是昆明机床第一次受罚。
早在2015年11月11日,昆明机床发布《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称:“控股股东沈机集团已与紫光卓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25.08%昆明机床股份全部转让给紫光卓远,紫光卓远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随后,股权转让方沈机集团和股权受让方紫光卓远分别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昆明机床又发布了非公开发行方案。受此消息影响,2015年11月19日,昆明机床股票复牌后连续四个涨停。
但2016年2月5日,昆明机床突然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提示如果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未完成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程序,股权转让协议将在2016年2月8日自动解除。该日昆明机床股价大跌百分之八以上。
2016年2月17日,昆明机床发布《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终止暨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相关方正式确认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自动解除,非公开发行方案也一并终止。昆明机床股价在当天一度触及跌停。
2016年5月11日,昆明机床公告因临时信息披露涉嫌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7年2月,昆明机床收到中国证监会[2017]1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昆明机床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昆明机床等多次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惨重损失。虽然已经受到了监管部门处罚,但罚款等并不会用来补偿股民损失,投资者唯有索赔才有可能获得赔偿。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初步确定索赔条件为:1、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5日买入昆明机床股票,且在2016年2月5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4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买入昆明机床股票,且在2017年3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确定为准。
在第一次处罚出台之前,诸多投资者即在昆明中院提起了诉讼索赔。昆明机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昆明中院驳回后,昆明机床又提起上诉,云南高院也予以驳回。经历了一年多的等待之后,投资者终于迎来了开庭。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证明;3、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昆明机床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4、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地址等联系方式。